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预算单位库存现金(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云财库〔2010〕18号)《滇西应用技术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滇西应用技术大学珠宝学院在职在编职工的公务卡结算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代理银行为在编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账业务的贷记卡。
(二)公务卡以在编职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务卡办理范围为学院在职在编的正式职工。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请
第四条 公务卡由总务处(财务室)统一组织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持卡人自行启用公务卡并由发卡银行或总务处财务人员将持卡人相关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
第五条 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现阶段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同城溢缴款提现手续费、到期免费换卡,可以享受刷卡消费资金银行规定的免息期。
第六条 学院确定的公务卡发卡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七条 公务卡发卡银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八条 公务卡的开立,按照“个人申请、领导审批、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学院不对公务卡开设提供担保。
第三章 公务卡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在规定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 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本人签名的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须由持卡人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经批准报销后,财务部门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三条 下列无法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的事项,经领导批准,总务处(财务室)审核同意,方可预借现金或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实需要用现金发放的抚恤金、慰问金或其他补助性支出;
(二)确需要用现金发放的个人劳务报酬,如单位办公家具修理,疏通下水道等劳务支出;
(三)确需用现金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在学校连续工作时间12个月以下)的费用;
(四)按规定发给非本单位职工个人的讲课费、误餐费、回族餐补等;
(五)学院借调、跟班和顶岗人员发生的差旅费等;
(六)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
(七)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和工会组织等部门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保险赔付金、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医疗费等;
(八)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发生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
(九)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 学院综合办、总务处对符合规定开支范围的报销支出,划入报销业务经办人的公务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凭证(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消费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刷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销规定。
第十七条 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公务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总务处(财务室)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支付交易凭证等,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九条 公务卡报销业务由总务处(财务室)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经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单位账户办理向公务卡转账的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 公务卡支出报销范围主要包括:办公会、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保险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燃料)费、其他交通费用等5万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能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结算。原使用转账结算的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 在报销环节,总务处(财务室)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完成报销还款工作,逾期产生的利息、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复印件等信息以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总务处(财务室)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5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部门,并由财务及时退回单位账户。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总务处(财务室)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务卡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和通知发卡银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及时向组织与人力资源部(人事处)了解单位在职人员新增、调离、退休或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等信息。
(二)认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对于经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三)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也可自行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信用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工作。
(六)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管理职责:
(一)须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公务卡被盗、遗失或损毁,持卡人应当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申请补办及更换并及时告知总务处(财务室),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总务处(财务室)按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债权债务。
(三)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七条 公务卡持卡人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审核本部门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
(二)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三)在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报销时,协助持卡人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滇西应用技术大学珠宝学院总务处(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